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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中小学(含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民办学校,下同)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皖教财[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乡镇中心学校要对辖区内学校食堂进行财务和成本管理,确保学生膳食质量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

中小学校食堂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食堂财务要单独核算,独立设置食堂会计账簿,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各校要加强对食堂经营服务工作的领导,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以现金800元支付职工李晓平技术改良奖金 会计核算,校长对学校食堂经营服务工作负总责。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堂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立由工会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完善中小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模式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要求学校自办自管,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学校就餐。已承包的,待合同期满,按规定逐步收回,按照非盈利性的要求自主经营;对于2014年秋学期尚不能收回经营和管理权的学校食堂,学校要加大对其食品卫生和价格等经营行为的监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对外承包,少数管理力量不足、确需对外承包的以现金800元支付职工李晓平技术改良奖金 会计核算,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通过竟争择优的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凡实行对外承包经营食堂的学校,必须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理确定服务期限,每期承包期限以学期为单位,不超过3年,并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年利润回报率控制在5%以内。学校要加强对饭菜质量、价格、数量监督检查,每月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凡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师生满意度低等情况的,学校要解除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

三、加强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学校食堂收入指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学校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的,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对确实不具备卡票等结算条件的学校食堂,可以实行包餐制,暂时以现金方式直接结算餐费,以收取的现金总额作为伙食收入。上级部门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的营养膳食补助等资金,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二)学生伙食费实行按实结算,即以学生刷卡消费或实际用餐次数结算伙食收入。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期(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多退少补”。每学期(月)末,食堂以当期(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期(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次)数;每学期(月)以师生实际就餐天(次)数和本期(月)计划就餐天(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结算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及食堂工作人员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次收取,据实结算。

(三)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学校食堂收入。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学校小卖部(商店)承包收入等。

四、规范学校食堂成本支出管理

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由学校经费予以保障。

(一)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为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器具成本及其它成本。

1.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事业费列支的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食堂消耗的煤、水、电等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由学校按食堂实际耗用数定期进行结算,纳入食堂成本支出。有条件的学校应独立计量,独立结算。

2.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及福利支出。食堂聘请人员劳务报酬标准应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期签订劳务合同。小学低年级学生用餐确需由教师看护的,其少量劳务补贴可列入人工成本,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学校从紧从严确定。除此以外,其他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福利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

3.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等,根据相关规定和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4.低值易耗品和器具成本。包括食堂购置的日常用具、用品(如淘洗用具、锅盆瓢铲、清洁用品等)。

5.其它成本。包括与食堂有关的成本费用(如食堂人员培训费、差旅费、体检费和劳保用品等)、办公费用(纸张、电脑耗材和账证收据等)和零星维修购置及食堂文化建设费用等。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按照《霍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实施方案》(霍政办秘[2013]208号)执行。

营养餐支出成本中的食堂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和福利、设备折旧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器具成本、其它成本及原材料成本中的水煤电费,均由县教育局统筹解决,学校食堂不得重复计入成本支出。低年级学生用餐确需由教师看护的,依据皖教财[2014]8号文件精神,其少量劳务补贴可列入人工成本,从“X”部分列支,劳务补贴标准按餐计算,实行上限控制,不得超过“X”部分的10%。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储运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不得计入学校食堂成本的支出包括:

1.由财政或其它政府部门、社会捐资投入的固定资产等,不得纳入折旧成本范围。

2.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纳入学校食堂成本支出。

3.与学校食堂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支出中列支。

(三)严格控制原材料成本。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的方式确定供应商,降低采购成本。对食堂原辅材料的进出要建立台账,严格出入库手续。食堂蔬菜、副食采购应千方百计降低采购价格,小型食堂需供货商送货的,应摸清批发与零售之间差价,固定来源,降低成本。

(四)规范食堂员工用餐和学校接待用餐结算制度。食堂员工用餐必须同教职工一样据实结算,堵塞食堂职工用餐漏洞。学校接待用餐由学校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拖欠或列入师生用餐成本。

(五)建立食堂人工成本控制和运行操作节约机制。根据《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切实解决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3号)和《教育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实施意见》(教发[2014]5号)文件精神。食堂用工要科学合理,杜绝人浮于事。食堂运行操作要厉行节约,节能降耗,提高效益,反对铺张浪费。

(六) 在采购大宗食品时,如米、面、食用油、动物性食材、调料等,必须向供货企业索要正规税务发票并附购物清单,同时索取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季节性蔬菜及零星食材的供货商如不能提供正规发票,应由经办人及时造单,逐笔登记支出内容,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由供货商、经办人、主管、财务(或专人)、学校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

(七)各校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工作人员要做到定员、定岗、定责、定薪、高效。要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的规定,结合就餐人数,确定需配置的工种、岗位和工作量,鼓励学校将富余人员选派到食堂工作,尽量减少临时聘用人员。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按照 “五统一”要求,以中心学校为单位,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食谱、统一配送、统一结算。县直属学校、民办学校以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五、严格学校食堂会计核算

1.各学校必须加强对食堂的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单独设账,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各学校食堂需设总帐、明细帐、库存材料金额明细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帐户可使用中心校备用金帐户。

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学校食堂,营养午餐与早晚餐实行统一核算,分户记帐,营养餐部分会计核算仍按照 《霍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资金核算暂行办法》执行。

2.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同时,为便于核算食堂成本应增设“伙食收入”和“伙食支出”两个会计科目。学校在设置会计科目时需要根据原材料类别、收支项目等设立二级核算科目,以细化食堂会计核算。为便于核算学校食堂经营结余情况,应增设“伙食基金”和“伙食结余”两个会计科目。

3.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要求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要做到岗位分离、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食堂财务岗位内部分工要做到钱帐物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职务,不得从事收入、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规范核算工作。

4.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为学校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食堂应建立报表制度,每月编制会计报表,年终编制决算报表,定期报送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审核存档。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六、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与监督

1.各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食堂管理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收支行为。

2.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教育局计财股备案。

3.县教育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按学年度请审计部门对学校食堂财务进行审计,对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挪用、转移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霍邱县人民政府教育局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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