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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子虚乌有的证据材料却能得到地方法院的采信,这里面隐藏的是司法不公还是另有隐情?

文 本刊记者 范学伟

辽宁省朝阳市金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广厦公司”)及合伙人刘德斌不服建平县法院“(2009)建朱民初字03719”判决上诉一案,在历经近4个月的漫长等待后,由于建平法院未在规定时限向朝阳中院移送案件卷宗以及未给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等原因,致使该案严重超出审理时限,至今尚未开庭审理。

“建平法院‘(2009)建朱民初字03719’判决完全是一份‘风、马、牛’的判决,我和金广厦公司与原告从没有任何经济来往,也根本不认识,而我们开发的商品房却被建平法院违法查封达半年之久。”2010年4月20日,金广厦公司的合伙人刘德斌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气愤地称,这是一起典型的人情案,一审期间他曾多次向建平法院递交回避申请书,请求主审法官回避,但该法官一直拒不回避,直到后来建平人大常委会过问此事,该法官才将案件交出。

没有任何来往又素不相识的人是如何与刘德斌产生“经济纠纷”呢?当地法院的判决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的经过还得从头说起。

纠纷起因

2009年9月14日,建平县马铃薯研究中心的张福义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李云兴、隋国军、张立慧、刘德斌及金广厦公司起诉至建平县人民法院,诉状称:2007年9月份,被告在原告张福义父亲的经营处征地合作搞房地产开发项目,双方为此达成协议,由被告方以收条为准收取50万元,在开发的楼中给付500平方米。协议达成后,该项目顺利施工。该开发楼建成后,原告向其要求兑现协议,但被告方互相推脱不予履行。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付开发楼东侧一单元500平方米楼房或双倍返还500平方米同等价格人民币。

建平县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下发“(2009)建叶民初字第037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金广厦公司位于建平县新城小区的开发楼东侧一单元500平方米房屋。

2009年10月24日,金广厦公司向建平法院递交复议申请,认为“建平法院查封的房屋属金广厦公司所有,申请人与张福义之间没有任何买卖合同关系,也未曾收取过张福义任何款项,张福义无权申请查封申请人的财产,法院也不应该在张福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仅凭张福义的申请就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商品房,”请求建平法院依法撤销错误裁决,解除对申请人商品房的查封。

同日,刘德斌认为答辩人与原告素不相识,从来没有任何来往,更没有收到原告任何款项。金广厦公司与答辩人合作开发商住楼的土地是建平县国土资源部门公开挂牌出让,金广厦公司通过招标依法取得的建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原显达粉丝厂)的国有土地。金广厦公司取得该块土地的时间是2008年6月18日,不可能也绝没有在2007年9月就收取原告任何购房款。原告在诉状中声称曾收取其50万元现金、约定在开发楼内给付原告500平方米一事与答辩人根本没有任何关系,遂向建平法院递交民事答辩状,请求建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以“主审法官与原告父亲张万学原是建平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同事,且关系较为密切”为由,向建平法院提交回避申请书。

2009年12月10日,建平法院认为,李云兴、隋国军对张万学未满租期及地上附着物,以给付开发楼的形式进行补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有效,应按约定给付开发楼东侧一单元500平方米楼房一处。刘德斌与金广厦公司曾在2007年11月签订了一份《合伙开发楼房协议》,并与李云兴、隋国军、张立慧在2007年12月签过一份《合作开发楼房协议》。因此法院审理下发(2009)建朱民初字03719判决书,判处“被告李云兴、隋国军、金广厦公司及刘德斌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给付原告张福义位于建平县新城小区开发楼东侧一单元500平方米房屋。驳回原告张福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至此,一场由张福义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却变成了张万学与李云兴、隋国军之间的一起“拆迁补偿纠纷”。2009年12月21日,金广厦公司及刘德斌向朝阳中院提起上诉。

刘德斌告诉《法人》记者,他和金广厦公司根本不认识张福义,与张万学也没有任何关系。原本是张福义的父亲张万学与李云兴、隋国军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补偿协议》,而刘德斌与李云兴、隋国军、张立慧之间曾签过的《合作开发楼房协议》因未履行而失效。因此建平法院仅以张福义的申诉就查封金广厦公司和他开发的楼房,这缺乏任何法律依据。

那么,既然是张万学与李云兴、隋国军签订的《土地转让补偿协议》纠纷,张万学为什么不直接到法院起诉,而要作为代理人出庭诉讼?李云兴、隋国军、刘德斌及金广厦公司之间又有着什么关系?建平法院查封金广厦公司和刘德斌的房屋到底有没有道理?这还得回到引发这场官司的《土地转让补偿协议》。

一份“流产”的非法协议

2007年8月28日,隋国军与建平县富山街道办事处签订一份非法的《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富山街道办事处将位于101线北侧,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称“农技中心”)西果园西端部分土地,实行一次性补偿后转给隋国军。此地块关于产权为建平县马铃薯开发研究中心(下称“马铃薯研究中心”)的地上附着物及未满租期的补偿,由隋国军与马铃薯研究中心协商解决。

2007年9月26日,李云兴、隋国军给张万学出具了一份收条:“今收到张福义购买楼房款人民币(楼房500平方米x1000元=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购买的楼房是该地理位置开发的综合楼东侧一单元。”第二天,张万学以马铃薯研究中心的名义与李云兴、隋国军签订了《土地转让补偿协议》,以113万元的价格将马铃薯研究中心从农技中心有偿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李云兴、隋国军。

2007年11月28日,建平县农技中心、富山街道办事处、马铃薯研究中心共同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农技中心将该块土地一次性补偿后转给富山街道办事处。农技中心和马铃薯研究中心同意将双方于2002年9月14日签订的《土地租用补偿合同书》无条件终止,关于马铃薯研究中心的地上附着物及未满租期的补偿由富山街道办事处与马铃薯研究中心协商。

上述《协议》签订后,李云兴、隋国军、张立慧由于没有资金,李云兴找刘德斌进行投资,四人于2007年12月10日签订了《合作楼房开发合同》。

就在四人准备动工开发时,朝阳绿特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特公司”)股东徐炳均、许松梅的出现使整个事件发生了本质性改变。原来协议中地块的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并非张万学的马铃薯研究中心所有,而真正的使用者和拥有人是绿特公司。早在2003年,张万学就把该地块转租给了徐炳军、许松梅的绿特公司,张万学也因此成为绿特公司的一名股东。由于绿特公司股东矛盾处于胶着状态无法调和,该地块的开发一直搁浅。

2008年6月18日,建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包括该地块在内的4917.75平方米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李、隋与张万学之间的非法《土地转让协议》也随之彻底“流产”。

金广厦公司在拍卖中依法取得该土地后,刘德斌与金广厦公司合伙进行了一期开发,但刘德斌没想到竟然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场诉讼。

隋国军向《法人》记者表示,“由于绿特内部问题无法解决,合作人张立慧、李云兴因公务员身份纷纷要求退出,《合作楼房开发》早已自行解散。我和李云兴与张万学签订的《土地转让补偿协议》,连张万学在法庭质证时都承认‘至今双方也没有履行’,建平法院在审理中已经审得如此明明白白,实在想不通建平法院判决给付的500平方米房屋究竟赔的是什么偿?”隋国军愤怒地说,正是因为张万学到处弄虚作假才导致《土地转让协议》的非法签订,并最终致使协议流产,如今却又指示他的儿子拿着骗取的假收条起诉,没想到建平法院法官竟敢如此枉法裁判。

根据《法人》记者调查证实,在张万学“弄虚作假”签订非法协议的背后,还隐藏着一场闹剧官司。

一场“木偶闹剧”官司

2007年9月18日,张万学为了避开绿特公司其他股东,独自与李云兴、隋国军签订《土地转让补偿协议》,以马铃薯研究中心张万学的名义向建平法院起诉绿特公司:请求解除与绿特公司在2003年签订的租用协议,清除在原告土地上的建筑物。然后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案件,张万学以自然人“张万学”和绿特公司法人代表“张万学”的双重身份在建平县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一份“原告与被告自即日起解除双方于2003年11月20日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2007年12月8日,建平县法院下发“(2007)建叶民初字第01957号”民事调解书,对张万学自己和自己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就这样,张万学通过自己与自己之间的协议,利用法律途径将本属于绿特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变到了自已的马铃薯研究中心名下,企图使自己以马铃薯研究中心的名义与李云兴、隋国军2007年9月27日签订的《土地转让补偿协议》合法化。

但绿特公司股东徐丙均、许松梅得知后,开始不断向建平法院提起申诉。

2008年7月1日,该案经建平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调解违反法定程序”。下发“(2008)建审民初再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由建平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8年11月19日,建平法院对该案开庭再审,“由于张万学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徐丙均、许松梅拒绝重复出庭。”建平法院裁定撤销“(2007)建叶民初字第01957号”民事调解书,按撤诉处理该案。

至此,一场颇具“木偶戏闹剧”的官司本已落下帷幕,但该案激化的矛盾却为后来开发商的合法开发留下了无法解决的难题。“这场闹剧的主审法官与上面那场诉讼中拒不回避的法官竟是同一法官。”刘德斌告诉《法人》记者。

一栋难以拆除的违章建筑

2008年6月18日,金广厦公司通过公开竞价出让的方式竞得农技中心地块土地后,向建平县发改委递交了《开发项目申请报告》。

2008年7月21日,建平县发改委根据朝阳市发改委“朝发改发【2008】250号”《关于朝阳金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建平县原显达粉丝厂相关地块房产开发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下发建发改发“【2008】Ⅱ5号文件”《关于核准朝阳金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显达粉丝厂相关地块项目建设的通知》,确定此项目属于新农村建设项目,核准了金广厦公司的开发权益。

2008年9月,金广厦公司在交纳了187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建平县政府向金广厦公司发放了“建国用(2008)字第120503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金广厦公司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开始进行一期开发建设施工。

2009年3月,刘德斌与绿特公司厂房占用人张万学商谈拆迁事宜,刘德斌说“由于双方多次协商后张万学反悔,因此始终无法达书面成协议。”刘德斌只好到建平县城市建设综合执法局(下称“执法局”)要求依法解决。执法局经调查了解,绿特公司的厂房没有经城建审批、计委立项等任何手续,属非法建筑物,依法应当拆除。经建平执法局调解,刘德斌与张万学再次达成口头协议,张万学同意在金广厦公司给予部分补偿的情况下自行搬迁。但由于徐丙均、许松梅出面阻止,最终没能履行。

2009年7月,刘德斌经与厂房实际投资人徐丙均、许松梅协商,金广厦公司和绿特公司最终达成拆迁协议,由金广厦公司给予补偿,徐丙均、许松梅自行拆除绿特公司的建筑,但就在徐丙均、许松梅对厂房拆除过程中,张万学两次拨打110报警阻止,拆迁再度被迫停止。

刘德斌只好再次到执法局请求对绿特公司的厂房予以依法拆除,执法局却对此事不再予以受理。刘德斌万般无奈只好到建平法院起诉,建平法院又拒绝为其立案。

正在金广厦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诉无门时,张万学的儿子张福义却将金广厦公司及刘德斌告上法庭。刘德斌向《法人》记者表示,“金广厦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申诉却遭到四处碰壁,而与公司没有任何牵连的一起毫无事实依据的诉讼,却使公司合法财产无端遭受长期查封。这实在让金广厦公司职工难以理解并接受。”

建平法院立案庭杨庭长告诉《法人》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规定,对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拆迁案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绿特公司的厂房虽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是违章建筑,但当时是经过《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同意建造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案件,厂房至今还欠着施工人的垫资,如果执法局强行拆除,将会给执法局带来许多麻烦。况且目前也没有违章建筑就必须拆除的相关法律。”建平执法局任局长告诉《法人》记者,绿特公司事情很复杂,牵涉各方面的因素太多,股东矛盾太深,遗留问题也很多。况且绿特公司没有具体办公地址,法人代表被董事会罢免后至今没有明确法人,执法局即便下整改通知都没地方送达,也不知该下给谁。

张万学仅在电话里告诉《法人》记者,“绿特公司早在2003年就解散了”,便挂机拒绝接受采访。股东许松梅经请示徐炳军后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至此,金广厦公司的拆迁事宜因绿特公司股东的矛盾而完全陷入僵局,绿特公司的厂房成了一栋无人拆除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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