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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应急准备和预防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重大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及其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市(州)级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5)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大)级、Ⅳ(一般)级4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省人民政府视情况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州)人民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理能力的,报请国务院增援。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市(州)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市(州)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州)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市(州)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当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市(州)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州)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州)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州)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州)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州)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州)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加强对市(州)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置工作。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州)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加强对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或Ⅱ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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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省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订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实施。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报国家应急指挥部决定。

4.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4.4.1事故调查处理组

4.4.1.1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

4.4.1.2组织协调当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4.1.3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4.1.4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4.2医疗救治组

由省卫生厅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4.3专家咨询组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4.4综合组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4.4.5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

4.4.6新闻报道组

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并视情况通过省外办、省港澳办、省台办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较大(Ⅲ)、一般(Ⅳ)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由市(州)以下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4.5应急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农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工作的措施并抄省级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省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经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6.2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农业、商务、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畜牧、水产和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组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护)、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护)、技术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

6.3物资、经费保障

6.3.1物资储备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3.2经费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共同管理,以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农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正确引导消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需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5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处理特种物资储备。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人员以及鉴定、救护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事发地的交通管理工作。外事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向相关国际组织通报情况,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预案管理

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

7.1.2预案的更新、备案与评审

预案的实施与管理要进行备案,每年进行一次可行性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要更新:

1?机构或人员变动较大,影响了预案的实施;

2?出现新的食品安全事故症候,应予以补充;

3?其他原因,预案需更新。

7.2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食品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7.3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川食安委〔2004〕3号文)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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