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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票据违法吗 快手一元一百个赞关于原谅的唯美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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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进货了5斤芹菜,其中2斤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显示不合格,个体户罗某夫妇因为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被罚6.6万元。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对当地行政部门提出,“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答案显而易见。这一事例提示我们,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不讲温度。相关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市场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环境。

客观来看,与2斤芹菜的销售额相比,处罚6万元属于过罚不当,既对商贩不公,也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塑造。因此,如何权衡执法力度,考量着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与工作智慧。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无小事。在食品安全领域严格执法,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题中应有之义。回顾前述事件,当地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具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销售质量不合格芹菜的商家处罚6.6万元,确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然而,该处罚之所以会引起国务院督查组的重视,主要原因在于它有违公平公正,偏离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所谓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比如,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到前述事件,罗某所售卖的芹菜经抽检确实不合格,且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即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但是,该经营者不是食品的生产者农业合作社票据违法吗,而是“搬运工”,那么农业合作社票据违法吗,真正应该受到重罚的理应是在种植、储存蔬菜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的违法者,而非小本经营且缺乏农产品质量检测手段的小商小贩。执法主体不去追查制造食品安全隐患的源头,反而将处罚的板子重重地打在小商小贩身上,难免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食品安全大于天,但小微市场主体的生计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要知道,一次不合理的重罚,有可能让一个小商贩陷入难以自拔的经济困境,甚至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也要遵循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准确把握过罚相当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执法应该兼顾力度和温度,关心民生冷暖,维护和改善小微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环境。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与社会危害,在严惩与减轻、从轻、不予处罚间找准平衡点,方能既维护市场秩序,又体现法律权威,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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