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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交流

第 3 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

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7年2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的原则,根据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结合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等行业特点,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推广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林水及野生动植物病虫草鼠害、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农作物苗情监测和农林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检疫和强制性检验;农林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及培训教育服务;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护、林政执法、森林防火、林地管护、重大生态工程日常管理;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安全调度和运行;水土保持的预防及水土流失的治理;农机安全管理技术监测及维修行业监管、乡村机耕道的规划、建设;组织农机进行抗灾抢险和跨区域农机作业等。

(二)科学设置推广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各地应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产业布局、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农村主导产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方式。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和交通条件、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等因素,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设置:一是跨乡镇设置片区(流域)推广机构;二是由县主管部门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是由县级公益性事业机构向乡(镇)派出技术人员,四是在整合现有乡(镇)事业机构的基础上,按相近专业综合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片区(流域)设置基层推广机构以及向乡(镇)派出技术人员,乡(镇)不再重复设置同类机构。无论选择那种机构设置方式,都应有利于县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工作的落实,有利于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履行,有利于调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

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三)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和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多年来的运行实践,着眼于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做到专人专用,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集中精力为“三农”服务,县级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即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其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应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管理。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推广机构,对县级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

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工作量,结合考虑财政保证能力,基础设施条件、公共服务水平、县乡规模、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行政村和农户数量、专业特点等因素,由各县(市、区)具体测算编制,统一核定,按程序审批。为确保公益性职能履行,要求在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数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得少于80%。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县(市、区)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应专编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防止在编不在岗和混岗混编的现象出现。

(五)严格实行竞聘上岗。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三年一聘,国家和省对聘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逐步建立起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人事管理新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切实做到起点公平,过程公开透明。参加竞聘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岗考试考核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80%,其中操作技能应占有一定比重。要严格把关,确保上岗人员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

(六)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农口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制度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年累计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20学时。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并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作为聘任、考核、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和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整体素质。

三、创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制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县级农口部门要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确定对县、乡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方式和量化指标,要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产学研结合、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带动农民增收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其中对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建立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参与的考核评价机制。

(八)努力创新推广方式。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新技术的普及率和到位率。根据生产实际需求,要及时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实行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要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流动科技服务车、“科技特派员”、“专家大院”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四、强化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支持保障

(九)保障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深化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投入是关键。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把属于财政供养的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人员,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要将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人员知识及技能更新培训、农民素质培训等列入各级财政专项支持。

(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单位内部活力。要根据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确定其工资报酬。要建立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激励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深入农村第一线。改革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实现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同工同酬。

(十一)完善社会保障。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在编人员包括编制内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当地未开展事业单位保险的,要参加当地企业基本保险。

(十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切实维护分流人员的合法权利,制定切实可行、地区间相对平衡的分流安置政策。要依法办理分流人员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及时落实分流安置各项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并做好各类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要随所在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可由个人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金。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可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并可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单位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

要把分流安置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分流安置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促进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发展

(十三)大力培育多元化推广主体。要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在改革和建设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对其余各类推广主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机制活、效率高、针对性强等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同时,在各级政府设立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招标中,应允许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享有平等权力,参与政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竞标。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技术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加强行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十四)促进发展经营性服务。要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农产品产后加工及营销服务,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凡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主要由农业技术经营服务组织去推广普及。要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要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推广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订购的形式落实。

六、切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五)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局,涉及面宽,群体效应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认真研究、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

(十六)紧密衔接,通力配合。各级农口、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方案,指导县(市、区)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改革实施方案要于3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重点环节的组织指导,做好动员部署、切实做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测算,人员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等组织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改革工作,严禁以经费、项目、工作检查、验收等形式干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正确面对改革,积极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要在2007年底基本完成。(摘自川府发[2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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