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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09 条以及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 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收到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航传媒」)的书面确认,据此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航传媒与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广州天晋广告有限公司(「天晋」)的独家广告协议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後将不予重续。根据该独家广告协议,天晋为南航传媒所出版名为《南方航空》及《空中之家》的航机杂志的独家广告代理。

本集团自二零零五年以来一直是《南方航空》及《空中之家》的独家广告代理。随着南航传媒作出上述决定,天晋将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不再是《南方航空》及《空中之家》的独家广告代理。《南方航空》及《空中之家》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广告销售分别约为 262,800,000 港元及 210,400,000 港元,占本集团於上述期间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总营业额之 47.3%及 44.2%。因此,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营业额将受到影响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惟与此同时,本集团将毋须再根据独家广告协议向南航传媒支付费用或录得有关向南航传媒提供广告代理服务之成本及开支。

由於与南航传媒所订立的独家广告协议的情况变化,中国东方航空已经就其航机杂志《东方航空》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独家广告协议的管理事宜与本集团展开商讨。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公布有关商讨结果的进一步详情。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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