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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河北青年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热线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山东问法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举行第318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

两个小时里,先后有二十多位读者拨打热线0311-83830000或通过微信在线“问法”。

活动中山东问法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房产纠纷成了读者关心的热点。针对其中的典型问题,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思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

问法

用朋友之名买的房被卖掉 能要回来吗?

接听热线活动中,读者李先生说,他于2016年从老家来到河北石家庄工作,当时想购买一套住房,但由于限购政策没能如愿。

李先生找到有石家庄户口的朋友张先生,借用他的名义在石家庄买了房。张先生作为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先生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全部房款打给了开发商。

为保险起见,李先生要求张先生出具承诺书,承诺房屋是李先生全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李先生。

买房后,李先生因为一些事需要处理一直留在老家,今年初才回到石家庄。结果,他突然发现挂在朋友张先生名下的房子正进行装修。一打听才知,张先生竟将房卖了,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我找过他(张先生)好几次,每回他都避而不见。我该怎么把房子要回来?”李先生向做客本期活动的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思齐咨询道。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思齐解答读者咨询

释法

不能硬要房 但可向朋友索要房款和赔偿

针对李先生的问题,李思齐律师做出如下解释。

李先生借用张先生名义买房,随后被张先生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此事涉及善意取得的问题。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即使登记人并非真正的买房人,只要第三人基于信任做出了交易行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法律就应当保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

因此,李先生作为真正的购房人不能要求房屋现在的所有人办理过户手续,但可以要求名义购房人张先生按市场价返还房屋全价款,并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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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疑惑 周日可面对面问律师

为更好地服务读者,“百人法律服务团”在每周三开通热线咨询的基础上,将每周日上午设定为面对面咨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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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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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郭彦卫律师:13230151428

■文并摄/河北青年报记者张曲波

■编辑/张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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