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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上午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萍乡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情况通报及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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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缪德敏,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新闻发言人余向阳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提问

近年来,萍乡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方向,着力在强化审判职能、提高办案质效、提升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依法审结了“百宏纺织”执行转破产清算案、“晨晖机械”破产清算案、“九牛汽车”股权转让纠纷案等涉营商案件,营造了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2022年,萍乡法院将聚焦 “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六个“敢为人先”要求及市委“奋力推进‘五区’建设、打造‘最美转型城市’”的目标,对照省法院“走稳前列、争做标杆”的要求,以勇争一流的决心和气魄,创新进取、奋勇拼搏,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推动萍乡营商环境大提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以下是

七大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告萍乡农商行诉被告刘某民、第三人小芳、刘某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7月和8月,刘某民分别与萍乡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两份,约定其为相关借款人3990000元借款和90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刘某民与刘某强系兄弟关系。刘某民于2015年7月24日购买案涉房屋并支付总价款931万余元后,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刘某民。2018年9月,刘某民与小芳(化名)结婚;同年11月5日,两人签订财产约定,刘某民自愿放弃案涉房屋产权并变更权利人为小芳。同年11月6日,刘某民与小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次日小芳与刘某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变更夫妻共有财产报告,小芳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变更刘某强为所有权人。2020年11月2日,小芳与刘某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萍乡农商行诉至法院,以刘某民财产的减少使其不能清偿萍乡农商行的全部债权为由,请求撤销案涉房屋的转让交易行为。

【裁判结果】萍乡中院判决:撤销刘某民与小芳之间转让案涉房屋的行为;撤销小芳与刘某强之间转让案涉房屋的行为。宣判后,刘某民提出上诉。江西高院作出裁定,按刘某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但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无偿赠与、低价转让或制造虚假交易流水等方式规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转让行为的判决,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又对今后类似交易行为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同时该案的裁判理念和结果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严厉打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引导强化各类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打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

袁某诉上栗县东源乡桃源建材厂恢复原状案

【基本案情】袁某在东源乡桃源村5组小地名“庆方山”有经济林2亩,2007年1月6日,上栗县林业局向其颁发林权证一本,其中小班图编号为48号。2010年12月17日,证人胡某作为大股东的上栗县东源乡桃源五组采石场(重组为上栗县东源乡桃源建材厂,以下简称“桃源建材厂”)因生产经营需要,有偿受让袁某林地承包权。袁某出示收条“今收到石洞门口土地,柴冲坳上(石场侧边)征山、征土款合计20000元”。证人胡某又补偿其8000元征用剩余林地。后袁某主张桃源建材厂占用其山林并进行石材开采,主张林权证中的“庆方山”与收条中的“柴冲坳上”不是同一地点,侵犯了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多次去企业要求停工,请求桃源建材厂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无效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上栗县法院判决: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林权证中的“庆方山”与收条中的“柴冲坳上”完全一致,只是当地人在不同期间对该地名的称呼不同,由此认定案涉林地承包经营权已被桃源建材厂有偿受让,遂驳回了袁某的诉请。宣判后,袁某提出上诉。萍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保护中小企业正常营商环境的案件。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营商环境则是市场经济的培育之土。上栗县东源乡桃源建材厂生产经营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证照齐全,因袁某对林权归属有争议,认为其卖的是“庆方山”与收条中的“柴冲坳上”不是同一地点,多次前往建材厂对其正常生产设置阻碍,后又诉至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前往争议林地进行现场勘察和走访附近居民,进一步查明事实,有效降低企业的司法成本,同时彰显了民事法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运用审判职能保护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

案例三:

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宏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成立,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工业园,注册资本8800万元,经营范围为纺纱、纺织品、服装的生产、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百宏公司以全部土地、厂房、设备向银行抵押贷款,同时向民间借贷融资,还有信用借款债务、对外担保债务和部分工程款债务,全部负债共计35385.3万元。2014年8月,该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败露,投资人失联,事发后,部分债权人哄抢了全部设备,上百名职工和民间借贷债权人堵塞了国道,要求政府解决。职工工资问题得到解决后,民间借贷债权人非法占据了该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对外招租经营,收取租金,致使多家银行的借款和拖欠的建设工程款无法清偿导致诉讼,经判决后亦执行未果,严重影响了工业园区的管理秩序。在此情况下,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以下简称赣州银行萍乡分行)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执转破”程序,同意移送破产审查。

【审理过程】2018年3月27日,安源区法院根据萍乡中院的指定,裁定受理赣州银行萍乡分行对百宏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次日指定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法院积极与民间借贷债权人进行沟通,要求其配合法院正当行使权利,责令向管理人移交破产财产,遭到该部分债权人强烈抵制,要求法院承诺其享有的大部分债权能够获得清偿,债务人公司所在的工业园区也提醒法院慎重推进案件的审理,避免引发社会矛盾,案件的审理一度陷入焦灼状态。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与承租的意向竞买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建议其向抵押债权银行收购不良债权,并同时受让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债权。该方案的形成及实施取得积极效果,该案的抵押债权银行除其中一家外,均将持有的抵押债权全部转让,民间借贷债权人亦将该部分债权全部转让,管理人接管了百宏公司的土地、厂房。经管理人审核认定,优先债权9348万元,税收债权410万元,普通债权30744万。经评估,百宏公司的土地、房屋价值9257.5万元,机器设备价值94.1万元。2021年2月18日,意向竞买人萍乡赛纳实业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拍卖以5924.7万元成交。在财产分配方案时,妥善维护不同债权人利益,争取担保债权人让渡部分权益,分配方式适当向建设工程债权人倾斜。2021年4月20日,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时,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沟通,针对政府招商引资遍寻闲置土地的现状,竞买人成交后向政府转让了部分土地,使破产财产得到了全面盘活。2021年7月2日,该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百宏公司在投资人失联后,民间借贷债权人非法占用公司财产,对外经营。抵押权人和建设工程款债权人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却无法获得保护,严重影响了园区经济秩序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依法保障各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利。在审理中,法院认真分析了破产原因,掌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症结,确定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民间借贷债权人的权益索求。因案施策,引导投资人收购民间债权和不良银行债权,有效化解了一触即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了园区的生产秩序,为顺利审结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在讨论分配方案时也获得债权人全票通过,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共赢,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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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晖公司”)于1998年5月19日注册成立,2015年10月公司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停产,停产期间未安排黄某等职工上岗,也未发放停工期间的生活费。2017年,黄某等百余名职工向湘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双方经仲裁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因公司未按协议支付费用,黄某等人向湘东区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湘东区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经多方查询发现公司负债累累且大部分资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或查封,黄某等人面临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黄某等人在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经慎重考虑后,于2017年4月10日共同向法院申请晨晖公司破产清算,以解决工资、社保等补偿。

【审理过程】湘东区法院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将该破产申请移送萍乡中院进行审查。2017年10月25日,萍乡中院裁定受理黄某等人的破产申请,并于2018年1月裁定将该破产案件移送湘东区法院进行审理。湘东区法院于2018年2月14日立案受理,该案系萍乡市受理的首例“执转破”案件。该破产案件受理后,湘东区法院专门成立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并面向全省一级资质管理人发出邀请,通过竞争选任的方式于2018年4月17日指定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为晨晖公司管理人,并对企业债权债务及资产进行了清理。经审查,晨晖公司注册资本1900万元,固定资产、存货等财产评估价值为680万余元(不含土地租赁权价值),账面对外债权为465万余元,合计1145.34万元,负债2101.67万元(其中职工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等计1100万余元),严重资不抵债,同时查明公司涉执案件27件,标的额达265万余元。2018年8月20日,湘东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报了破产企业的有关情况,明确了破产财产的处置思路和方向,并于9月20日裁定宣告公司破产。10月至12月期间,湘东区法院就晨晖公司土地续租问题多次与萍乡市湘通投资有限公司沟通,并向湘东区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经多次沟通,2018年12月12日湘东区政府召开调度会议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破产企业买受人可以续租晨晖公司国有土地事宜。湘东法院随即在2018年12月20日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并决议采取整体议价的方式处置晨晖公司破产财产。经过多轮磋商和谈判,最终意向购买人张某以930万元的价格取得晨晖公司的所有破产财产,并已在晨晖厂区新办企业。湘东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终结晨晖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晨晖公司作为萍钢原附属企业,当地政府在改制时同意公司租赁厂区土地50年,晨晖公司已缴清全部费用。因土地归属当地政府名下投资公司,湘东区法院了解此情况后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并促成当地政府就此事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将剩余租赁期限在破产财产买受人取得破产财产时准予续租。在明确企业“破”但土地租赁权“不破”的政策后,湘东区法院大胆推进晨晖公司破产资产整体处置。湘东区法院党组要求合议庭开动脑筋,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的价值。合议庭经讨论认为,鉴于该案审判以来有多家意向单位前来咨询了解,为确保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可以邀请所有意向单位以现场竞拍的方式再次进行拍卖。经多轮磋商和谈判,晨晖公司破产财产最终以930万元的价格成交。该处置方式和结果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同时,直接提价244万元,在获得破产企业职工和债权人高度认同的同时,为下一步破产分配奠定了良好基础。晨晖公司的欠薪问题是困扰地方区委、区政府多年的信访问题,湘东区法院在该案审判过程中,通过第一时间接管企业财产、垫付资金解决留守人员工资、邀请职工代表参与重大问题讨论、邀请市区两级社保工作人员现身职工大会解答医保社保问题等举措,确保破产程序和资产处置让职工“看得见、听得到、说得了”。公开透明的审判过程,让晨晖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信访矛盾稳定,从未出现集体信访、闹访等不稳定情形。相反,百余名职工在拿到工资、社保补偿款后将锦旗送到法院,用实际行动表达了对法院工作的满意。

案例五:

被告人钟某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5年前后,被告人钟某在上栗县赤山镇和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承揽工程等活动,在当地素有恶名。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钟某为扩大在当地的势力和影响,攫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黄某等多人,通过暴力阻工、封路等形式强揽工程业务,为达目的持械殴打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验收人员,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在建项目,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黄某、周某经常纠集在一起,有明确的纠集者和参加者,为攫取经济利益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在建项目,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钟某是恶势力团伙的主犯,被告人黄某、周某是恶势力团伙的成员。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钟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被告人钟某、黄某、周某、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6,243.57元。被告人钟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钟某等四被告人家属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胡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胡某的谅解。萍乡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维持对另三名被告人的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中,以钟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强揽工程获取工程项目,长期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权益,打击了其他正常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安源区法院聚焦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让投资者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其权利更有保障。该案安源法院组织精干力量组成审判团队,通过精准审查、认真研判,准确认定案件涉恶,从严惩处。2021年,扫黑除恶进入“常态化”,是与黑恶势力斗争的新起点,萍乡两级法院将保持对黑恶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打好“安全、有序、公正”的营商环境底色,为保障行业正常竞争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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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萍乡市湘东区小李五金与越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0年期间,越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因承建萍乡至莲花的萍莲高速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之需,材料采购员王某代表该公司在萍乡市湘东区小李五金处购买五金材料。2020年5月20日,经双方结算,越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尚欠萍乡市湘东区小李五金材料款264398元的材料款结算单。萍乡市湘东区小李五金经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越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萍乡市湘东区小李五金店截至2021年2月19日的货款264398元、利息损失7634.49元,合计272032.49元。判决生效后,越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萍乡市湘东区小李五金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越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有关执行法律文书,并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委托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时,被执行人越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也主动与法院联系,申报自身财产情况,同时向法院反馈其未主动履行的原因:公司目前刚发放完一批农民工工资,因天气影响施工且囤积了大量建材导致资金周转压力巨大。经与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法院核实,被执行人目前情况确实不容乐观。但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小李五金店同样面临较大的垫付资金压力,如果不能及时收回货款,也将成为被执行人。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和解,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越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年内分期支付货款及利息29万余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越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经济压力得以缓解,一年后,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也陆续获得了全部执行款,分期兑现了对别人的承诺,重新焕发出了新的经营活力。双方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均表示非常满意,案件达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优化营商环境应关注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实际困难。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系民营企业,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官尽量不对被执行人企业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影响企业发展等执行措施,而是尽量促成双方和解,为被执行人越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争取缓解资金压力的生存空间。该案的处理,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被执行人的资金压力。本案中的被执行人越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是萍莲高速施工建设单位之一,该案坚持善意执行理念,护航了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案例七:

江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九牛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

【基本案情】2021年初,萍乡中院、芦溪县法院、安源区法院先后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苍龙混泥土有限公司、张某、肖某、侯某与九牛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公司)建设工程纠纷、合同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纠纷等8件执行案件,其中除侯某与九牛公司的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纠纷案外,均由芦溪县法院受理,案涉标的款共计1500余万元。上述系列案件受理时,九牛公司尚处于公司建设阶段,公司的固定资产较为庞大,但因流动资金紧张而引发纠纷,陷入债务危机。

【执行过程】芦溪县法院在审理张军飞与九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张某申请诉讼保全,依法查封了九牛公司的全部土地。芦溪县法院在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新颖公司、苍龙公司、张某、肖某的案件后,本应依法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处置所查封整块土地。但是,办案人员考虑到执行时九牛公司尚处于公司起步、厂房建设阶段,九牛公司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主要机械设备尚未完全安装完毕,如果机械地按照办案流程启动评估拍卖,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可能存在“贱卖”的情况,同时,厂房和机械设备的联动处置也会增加处置难度,可能损害到九牛公司的利益。为此,芦溪县法院多次召集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协调,陈明利害关系,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经各方同意暂缓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同时,芦溪县法院启动执行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九牛公司执行系列案件情况。因九牛公司系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芦溪县委县政府在上述案件审理阶段即高度关注案件进展,在详细了解案件执行阶段的情况后,经与九牛公司沟通,决定先采取由政府牵头,协调联系二次招商,采用“腾笼换鸟”模式,将九牛公司部分闲置土地180余亩用于招商。经芦溪县政府多方联系,先后有数家公司及个人有意购买,并主动联系芦溪县法院了解九牛公司的财产状况及涉及纠纷情况,芦溪县法院均一一给予解答。在县政府的主持下,陈某出资3900余万元购买了九牛公司的闲置土地180余亩及地上建筑。购买协议达成后,九牛公司支付了全部系列执行案件的标的款,8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九牛公司也因此获得了较大的流动资金,公司的债务危机也得以解除。各方当事人均对芦溪县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优化营商环境是通过一系列亲商爱商助商护商的举措,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招商引资,助商发展,全方位的支持企业发展,从而带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招商引资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在招商引资企业落地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建设起步阶段会出现许多问题,更加需要包括所在地法院在内的诸多机构予以支持帮助,让企业更快更好地脱困发展。本案中,芦溪法院在执行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贯彻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亲商爱商助商护商的理念,最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政府、第三方招商引资企业全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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