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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深圳市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海田路1008号雅颂居8座29B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2018年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815930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核心内容如下,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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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事项1:本次招投标活动存在串通投标的重大嫌疑。

1.本次项目投标中,有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以下简称16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虚高且高度雷同,怀疑为同一单位编制。

2.根据16家投标人本次项目的投标文件来看,16家投标人未公开的技术标雷同可能性大。

3.本次项目投标中存在多个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质,其投标目的存疑。

4.多家投标供应商办公地点集中在一地。

(二)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履职不当,评分有失公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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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投诉人答复

经核,你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质疑反映的16家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三、16家投标人的答复

涉及投标人较多,答复内容相似,核心内容归纳如下:

一是公司自主独立编制投标文件。

二是公司在各标段投标报价中,均未超过项目预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是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实际情况而定,是公司自主行为,不存在虚高或串通投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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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公司具备参与项目投标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部分评分项目未得分或得分低是因企业自身条件所限,未有法律规定得分低不能参与投标。

四是公司选择的办公地点是根据交通、办公环境、周边配套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办公地点。多家建筑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大厦甚至同一楼层的情况在深圳较为常见。

四、其他存在投标报价一致情况的投标人答复

除了16家投标人中的13家在部分标段存在报价与其他投标人一致的情况外,另外(即该16家投标人以外)还有15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其它投标人也存在相同情况。本机关向该15家投标人发出了协助调查函重庆海特实业有限公司,并收到了他们的答复。涉及投标人较多,答复内容相似,核心内容归纳如下:

一是公司自主独立编制投标文件。

二是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报价,与其他供应商在部分标段投标报价一致纯属巧合,不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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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事项关联方的答复、其他存在报价一致投标人的回复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事项关联方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16家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问题。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投诉资料、16家投标人的答复意见以及存在投标报价一致情况的另外15家投标人的答复意见等资料综合评判重庆海特实业有限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16家投标人构成了法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被投诉人履职不当,评分有失公允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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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本项投诉未经质疑。投诉人本项投诉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驳回本项投诉。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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