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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博润(430046):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时间:2023年02月01日 19:26:30 中财网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君嘉【2023】文字第009号
致: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嘉”)依法接受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莛钉、张艳(以下简称“君嘉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依法制订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23年1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的议案、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已经在会议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1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15:00-2023年2月1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孟岗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25,611,01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0187%。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23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868%。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60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4759%。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莛钉律师和张艳律师参加会议。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6项,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2、审议《关于的议案》;
3、审议《关于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
4、审议《关于设立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的议案》;
5、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11,0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54%;反对23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6%;弃权0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11,0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54%;反对23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6%;弃权0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9,9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489%;反对239,0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51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11,0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54%;反对23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6%;弃权0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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