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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规范和加强市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和《浙江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批准成立的,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土木工程经营活动的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建筑行业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四、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管理是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一项内容。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五、申请认定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建筑行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结算收入不低于5亿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激励机制健全建筑技术管理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2%;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25名;

六、申请认定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七、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县(市、区)经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和建设局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申请材料。

八、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经信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表》(附件3);

3.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5.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局和市建设局。

(三)市经信局和市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四)市经信局和市建设局按照专家综合评审结果,联合确定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九、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各县(市、区)经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十、对已被认定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

十一、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表》(附件3);

3.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上两年财务报表;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经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局和市建设局。

(三)市经信局和市建设局可委托中介机构依据《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对县(市、区)报送的企业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十二、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大于等于85分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85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A)得分低于60分;

B)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

C)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被予以警告的;

D)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十三、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受理运行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在运行评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存在第六条情况之一的。

十五、参加运行评价的企业因评价不合格或企业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市、区)经信、建设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市、区)经信、建设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十六、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需办理技术中心更名、依托单位变更、评价暂缓或撤销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经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市经信局和市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市经信局和市建设局对调整或撤销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十八、对首次认定为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建筑技术管理制度,按市区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予以资助。

十九、市级优秀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二十、优先支持市级技术中心企业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相关科研项目,支持对其完成的成果优先申报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等。

二十一、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局和市建设局共同负责。

二十二、本办法自2022年5月22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金经信技投〔2012〕196号)同时废止。

二十三、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和市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

《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1 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产值与结算收入、利润、市场、技术来源等。

1.2 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企业在行业内的发展水平,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

1.3 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主要是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对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2.1 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管理、研发经费使用、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知识产权发展、技术服务等。

2.2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2.3 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合作等。

2.4 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包括形成的核心技术(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企业已获得有效专利、当年被受理的专利、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发表论文情况等)、主要创新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3.1 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3.2 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技术发展目标、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等方面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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