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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刊登《皖新传媒1.5亿元委托贷款被“设局”面临流失风险,知情人已向中纪委举报》文章,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皖新传媒”,证劵代码601801.SH)在9月23日发布《关于媒体传闻澄清公告》(下称《澄清公告》)。《澄清公告》称,经核实,上述报道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严重不实,该项委托贷款严格按照委贷流程,确权清晰,不存在流失的风险。

但第三方提供的证据明显显示,皖新传媒《澄清公告》与事实不符,涉嫌虚假陈述。

《澄清公告》指出,2013年2月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核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对金智投资委托贷款1.5亿元;担保方式为土地抵押;该土地的他项权证号为,宁江他项(2013)第00268号。经调查核实,根据2011年12月1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宁江国用(2011)第28641号记载,位于江宁开发区康厚街10号(地号21206140020)使用权人确系南京康厚置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于2013年3月7日合法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宁江他项(2013)第00268号),3月11日,公司发放了委托贷款,不存在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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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皖新传媒在今年2月4日发布向金智投资委托贷款1.5亿元公告时,康厚街10号土地上的建筑物仍处在司法查封状态,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直到2013年3月29日才二审结束。

彼时,皖新传媒证实已向金智投资发放了上述委托贷款,抵押物也确为康厚街10号的那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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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称:金智投资间接控股子公司南京康厚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权属合法有效,相关事实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确认;办理相关土地抵押时,没有任何被查封的记录。

《澄清公告》中提到的正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苏高院)编号为(2013)苏行终字第0016号和(2013)苏行终字第0017号《行政判决书》。其中明确写明:本案在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3月12日、3月20日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判决日期为3月29日,同时判决书中也提到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处于查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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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结束一审,当事方正在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阶段,皖新传媒却在2013 年 2 月 4 日审议通过了以争议土地作为抵押物,准备向金智投资发放了委托贷款1.5亿元。

在上述案件立案后尚未开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就在2013 年3月7日合法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宁江他项(2013)第 00268 号),并在3月11日,皖新传媒就发放了委托贷款。

与《澄清公告》中存在虚假陈述嫌疑的还有皖新传媒2013年半年报里,其中在半年报第17页“委托贷款项目情况”一栏里,明确写明,借款方——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贷款不涉诉。

针对皖新传媒通过交通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来进行委托贷款,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杜福海指出,如果以上事实均有有效证据证明皖新传媒招聘信息,那么该宗土地的抵押的确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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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福海律师同时指出了与《澄清公告》中“不存在权属纠纷”明显不符的部分——在此次抵押贷款之时,土地登记部门因为该宗土地的登记行为正存在行政诉讼,至少可以说明,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依法应当不予登记。

更严重的是,上述被查封财产涉诉阶段及该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存续状态在时间上存在冲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进行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杜福海律师进一步表示,在此次抵押贷款之时,土地登记部门因为该宗土地的登记行为正存在行政诉讼,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皖新传媒招聘信息,依法应当不予登记。

在此情况下,相关部门做出这样的决定,背后或还存在问题。而针对相关问题,本网已向皖新传媒求证,但截止发稿时皖新传媒一直未给予回复,对此本网将进一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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