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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审查《吉林前郭经济

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吉环环评字〔2021〕12号

吉林前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5日,我厅以视频形式组织召开了《吉林前郭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5名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规划概述

2003年,松原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郭尔罗斯工业园区。2012年,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晋升为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要点,并更名为吉林前郭经济开发区。2006年,前郭县人民政府印发《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于2008年取得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前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吉环建字〔2008〕376号)。2018年,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对吉林前郭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吉环函〔2018〕40号)。

2020年,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吉林省明仁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吉林前郭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相关内容概述如下:

(一)规划范围及规划年限

2008年,省政府开发办对开发区规划面积调整后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要点,开发区四至范围为:东至松花江前郭引水渠,南至长白高速公路(长春-白城),西至查干淖尔大街,北至松花江左岸江堤;规划总面积为34.13平方公里(存在测量误差)。

规划年限:2020年-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0年-2025年,远期为2026年-2035年。

(二)功能分区和产业定位

开发区主要包括城市生活服务区和工业产业发展区。其中,工业产业发展区分为六大产业板块及非建设用地(均为基本农田)。六大产业板块分别为汽车销售与服务区(以汽车贸易为主)、产业综合发展区(主要为汽车零部件、建材、商贸物流、文化创业、民族特色旅游产品加工、生态环保等产业)、生活服务区(功能定位为居住、商业)、中小企业孵化园区(主要为小微企业提供研发和办公场所等)、农副产品加工区(主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特色制造业发展园区(主要发展金属及非金属制品及机械加工等产业)。

开发区现有入区企业74家(在产44家,停产30家),有15家企业产业类型与开发区规划不一致。

(三)基础设施规划及现状

1.供水规划:区内企业生产和生活用水依托江南工业水厂(供水能力8万m³/d,实际供水量为6.5万m³/d,水源取自松花江)和规划建设的江南地表水厂(供水能力28万m³/d,水源取自松花江)供给,同时依托区外现有的江南龙坑水厂(属于备用水源,供水能力2.5万m³/d,水源取自松原市龙坑水源地)和规划建设的松原市江南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供水能力10万m³/d)供给。

目前,区内大部分企业生产和生活用水依托现有的江南龙坑水厂和江南工业水厂供给。区内鲜丰村、红星村和粮窝村3个村屯未铺设供水管网,其生活用水依托分散式饮用水水井供给;9家企业生产和生活用水依托分散式饮用水水井供给(均取得取水许可证)。

2.排水规划: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开发区以国道G302为界分为南北两区,北区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管网排入松原市江南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20万m³/d,实际处理规模为16.5万m³/d,规划远期扩建至30万m³/d)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松花江。南区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管网排入吉林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1万m³/d,实际处理规模为0.33万m³/d)处理,最终排入松原市江南污水处理厂处理。

区内已开发区域污水处理情况与排水规划一致,村屯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

3.供热规划:区内企业生产用热(汽)和生活采暖均为集中供热,此次规划4个供热分区,其中,一分区集中热源为现有锅炉房(内设1台70MW和2台58MW燃煤热水锅炉,仅用于生活采暖);二分区近期拟规划建设1座集中供热锅炉(内设4台58MW燃煤热水锅炉,仅用于生活采暖);三分区拟规划建设1座集中供热锅炉(近期设置2台70MW燃煤热水锅炉,远期增设2台70MW燃煤热水锅炉,仅用于生活采暖);四分区以集中热源(依托现有前郭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供给,内设3台75t/h燃生物质锅炉)供热为主,兼顾规划以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分散热源。

开发区供热现状与供热规划不一致,区内居民区采暖由松原市供热公司集中供给;规划建设热源均未建设,区内企业尚未实现集中供热(汽),生产和生活用热依托自建锅炉(包括1台20t/h燃煤锅炉,10台1t/h-75t/h燃生物质锅炉、11台0.5t/h-6t/h燃气锅炉、3台电锅炉和2台地源热泵)供给。

4.固体废物处理规划:生活垃圾处置方式为定期送至区外的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危险废物由各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固体废物处理现状与规划一致。危险废物由松原市鸿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荣废机油收购站进行处理。

二、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审查意见

该规划基本符合《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开发区选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与功能区布局基本合理,与松原市总体规划、宏观发展、公众意愿基本协调。在采取报告书中提出的规划优化和调整建议,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前提下,该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

三、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该报告书基本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评价内容较全面,评价重点较突出,评价方法较合理,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可靠,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基本可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较为合理,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报告书综合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四、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建议

(一)鉴于开发区部分用地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8年修改版)》不一致,建议你单位尽快与前郭县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确保开发区规划与前郭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三线一单”成果,细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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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于开发区部分区域与前郭县中心城区重叠,且区内尚有大量基本农田。应严格按照产业发展规划设置的功能分区要求,禁止对与前郭县中心城区重叠且属于非建设用地区域和基本农田区域开发建设。

(三)鉴于开发区部分区域与吉林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重叠,建议开发区你单位与前郭县人民政府沟通协调,明确开发区与吉林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的管辖范围,确保开发区与吉林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规划协调统一。

(四)开发区与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松原松花江银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距离较近,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禁止在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松原松花江银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和水生生态安全。

(五)按照本轮供热规划积极推进开发区集中供热热源及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尽快实现开发区集中供热。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合理优化开发区产业布局。将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布设在远离生活服务区和农副产品加工区一侧,生活服务区和农副产品加工区与其他紧邻区域之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避免企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对上述区域产生不利影响。

(七)禁止对与所在功能区产业定位和用地规划不一致的企业进行扩建,鼓励其逐步升级改造或搬迁、淘汰,确保产业发展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相协调。

(八)落实《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规划的医药制造类企业应优化生产工艺,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强化企业末端脱氮除磷处理;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按照《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安装总磷总氮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九)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核查区域VOCs排放重点企业清单,加强对VOCs排放重点行业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并将VOCs纳入总量控制要求。

(十)按照《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中严格总量管控的相关要求,确定主要控制污染物因子总量管控限值。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纳入松原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体系内并严格控制,做到科学调剂,合理使用。

(十一)结合区内产业类型及布局分析潜在的环境风险,尽快编制开发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企业、开发区及松原市政府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联动机制,实现有效衔接。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二)开发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区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监测计划;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落实竣工环保验收等环境管理工作。

五、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

(一)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本规划环评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之一。

(二)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导则规定的时效期内,直接引用结论。

(三)鉴于开发区已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你单位可自愿向我厅提出申请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园区,鼓励符合《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19〕18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在环评文件申报审批时执行告知承诺制。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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