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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126号)以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函》(内环函〔2016〕37号)精神和自治区、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保示范区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环境准入

(一)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

工业园区规划选址禁止设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中心城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内禁限大气污染贡献率高、位于产业链前端行业的企业数量和规模;严格限制环境容量有限区域内冶金、电力、稀土、煤化工等行业的企业数量和规模。

新(扩、改)建项目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应布设在依法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相应功能分区内;现有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应通过搬迁等方式按照工业园区功能定位的要求尽快入园,现有与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定位和布局不符的工业企业应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二)科学制定工业园区规划。

工业园区规划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生态红线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合理布局,按照地区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规划产能和排污总量,加强工业园区环保投入和环保能力建设。工业园区制定规划时应考虑为中小企业发展预留空间。

工业园区规划编制要充分体现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低碳经济等绿色发展理念,明确产业共生、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信息公开等规划指标,明确资源循环利用、环境基础设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要任务。鼓励工业园区按照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三)严把环境准入条件。

工业园区应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制定本工业园区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努力化解过剩产能,并建立产业结构环保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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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应根据自身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目标,重视培育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要点,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支持有利于构建企业间生态工业链的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努力形成产业之间的配套关系,延伸产业链。

工业园区应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通过强化污染治理,倒逼工业园区企业产业结构升级。在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减弱、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空气质量尚未达标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新建、改建项目全部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限时执行;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应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火电项目应执行超低排放标准。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新、改、扩建焦化、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规划、国土资源、城建、环保、水务、农牧业、林业等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履行规划审批程序,在规划审批前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照“多规合一”的思路完善各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规划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将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作为工业园区规划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刚性约束确保有效落实,并建立追责机制;充分发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指导作用,努力完善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

工业园区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必须包括工业园区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工业园区环境监测能力环境风险预案、环境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资源环境保障能力、规划优化调整意见等评价内容。现有未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必须限期办理,在完成之前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受理、审批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业园区在发展过程中其产业定位、产业规模、产业布局、功能区划、基础设施的实际建设情况与批复内容有较大出入的,应对规划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满五年以上的工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积极落实提出的整改建议。对设立五年以上,开发面积不足规划面积20%的工业园区,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整合或核减工业园区规划面积,对整合的工业园区应重新进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业园区中的房地产开发部分(工业园区配套设施除外)应划归开发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管理,并相应核减工业园区面积。

二、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工业园区废气、烟(粉)尘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废气、烟(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对废气、烟(粉)尘进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废气、烟(粉)尘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内企业要加大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烟(粉)尘,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治理力度,建设相应的收集、处理、应急处置设施,通过局部密闭和负压操作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工业园区企业要通过工艺改进、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等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泄漏排放。

工业园区企业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排气筒的高度应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不得设置排放未处理废气的旁路系统。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工业园区污水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园区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医药、电镀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排的企业应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进行收集,并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外排,不得通过雨水管网排放。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排放口应规范设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应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电磁阀控制开关和流量计,不得偷排偷放。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内企业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按规定进行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满足所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

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内企业不得建设晾晒池;现有产生高盐水的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底完成高盐水深度处理和废水资源化提标改造的技术方案,实现高盐水减量化;鼓励采用提盐、分盐等先进技术实现高盐水的减量化、资源化。

(三)加强固体废物管理。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实现各种固废从产生、贮存、流向、运输、利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根据其产生量、固废类别建设一般固体废物临时处置场或依法依规利用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工业园区企业对环评批复中明确为危险废物和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内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产生危险废物企业要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及临时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按照自治区环保厅的要求建立园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信息化平台;加快研究气化炉渣、粉煤灰、有色冶炼渣、尾矿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径,鼓励利用水泥窑或送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处理危险废物;大型煤化工企业在不具备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应单独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快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进度,鼓励工业园区采用低硫低灰煤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供气;鼓励利用工业园区内企业的余压、余热作为供热热源;在风电、光电富余区要积极开展风电、光电供热,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及稀土高新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及其它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锅炉(除热电厂锅炉外)限期进行取缔或清洁能源替代,其他旗县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t/h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保障、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加大工业园区或工业企业20t/h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集中供热设施配套的煤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控制扬尘污染。

(二)加快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根据工业园区开发进度和污水水量、水质特点,建设针对性强、处理方式灵活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向外环境排放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排放标准(包括特别限值),必要时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在处理工艺、处理规模满足的前提下,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生产、生活废水可依托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于不能按照环保标准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不能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应当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工业园区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加强工业园区废水收集管网建设,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展废水双管网建设示范工作,对工业园区内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鼓励工业园区对重点排污企业逐步安装排水自控阀门,逐步实现自动留样、刷卡排污和自动截污。加快中水工程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先配置利用再生水作为生产水源。鼓励市发改委、水务局通过政策引导和价格调节等方式提高再生水资源利用率。

(三)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在完善现有危险废物处置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规划布局,推进包头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实现正常投运,推动工业园区企业就地就近处置危险废物。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不断提高各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年产生危险废物5000吨以上及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为主导的工业园区,鼓励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可以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工业园区可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引入第三方建设、运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根据工业园区产业性质严格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须按照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地区,不得引进新增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涉及放射性企业日常管理台帐,结合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工业园区风险源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分类管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编制或者及时修订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的专项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按规定上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整合工业园区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建立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实现企业、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互联互通、应急联动。积极推动园区内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参加和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依法开展风险自查,并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风险。涉及化学品、油品生产存贮、工业废渣贮存的工业园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对于已经造成地下水污染、且可能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工业园区,应采取封闭、截流、净化恢复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五、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一)开展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排查。

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应定期开展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排查工作,针对工业园区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居民搬迁等问题认真制定整改计划,确定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全力保障整改资金及时到位;针对问题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详实的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帐,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督促落实到位,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力度。

按照“监测、监察全覆盖”的原则,加大对工业园区企业的环境监测力度,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定期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及周边地下水、排污受纳地表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开展常规环境污染监测的同时,逐步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及时掌握工业园区及周边的环境状况。在以废气排放为主的工业园区中必须建设与环保部门联网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细化运维管理方式,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质量后评估,强化考核监督。加大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环境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监督检查,依法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对工业园区内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实行区域限批。尽快制定鼓励举报工业园区及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办法,对举报偷排偷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奖励。

(三)强化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工业园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工业园区环保机构编制,从机构人员、设备配置等方面满足解决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满足日常环境监管、应急监测、环保执法的要求;加大环保能力建设投入,根据工业园区环保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给予经费保障;加强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快废气、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鼓励建设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拓宽环保资金渠道。

鼓励工业园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合资、合作、PPP、BOT、TOT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维护。

(二)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要努力完善环保产业发展的机制体制,引导环保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专业环境污染治理公司的技术优势,鼓励工业园区或企业在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置、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上向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公司购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公司,为工业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和解决方案。

工业园区应明确在推进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服务中的各方责任,逐步建立“排污者付费担责、第三方依法依约治理、政府部门指导监管”的治污新机制。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公司对工业园区各类环保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及标准。推动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与工业园区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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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

现有的工业园区应推广生态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应编制循环化改造方案,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对规划逐步优化调整,推动工业园区能量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用环境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将工业园区逐步改造成消耗低、排放少、可循环的生态型工业园区。

七、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包括各工业园区环保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工业园区内相关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费缴纳、环保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监督。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汇总工业园区内企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和环保部门公开的环境监管信息,分类发布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种类、企业达标排放情况、在线监测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环境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工业园区和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应建立与周边群众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听取群众对工业园区环境质量、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建议和意见,建立和谐园群关系。

八、严格落实考核问责

(一)明确落实相关责任。

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包党办发〔2016〕25号)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共同改善我市工业园区科学健康发展的内部动力和外部环境。

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对所辖工业园区环境质量负责;发改部门应根据地区资源禀赋合理审批、控制各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模,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规划部门应将规划环评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并对工业园区选址布局严格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控制工业园区用地规模,进一步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产出;水务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园区开采地下水的监管,推进地下水置换和中水回用,尽快制定有利于推进高盐废水处理的梯级用水价格政策;城建部门应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经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有利于工业园区产业转型、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要点,并对发展缓慢、建设项目较少的工业园区制定退出机制,避免盲目进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保部门应加强工业园区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加大执法力度。

(二)严格考核追责。

将工业园区“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环境污染事故情况等作为主要内容纳入对各地区政府(管委会)的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工业园区,约谈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令整改落实。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7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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