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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遭遇

保密协议》之痛

律师建议,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亟待立法

□实习生 孔晓立 本报记者 丁原波

早报讯 小张最近挺郁闷的,他的工作又丢了。“辞职一年多,找过好几份工作,都不是很合适,自己的专长又不能发挥,真是要命。”小张苦恼极了,“罪魁祸首”就是一份他曾经签下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成了就业绊脚石

小张是学化学的,原先在宁波一家化工涂料企业作配方设计,在那里呆了两年多后,2005年6月,为了和女朋友团聚,他从单位辞职,到杭州重新找工作。

辞职时,老板拿出当初他进单位时签订的一份《保密协议》,提醒他到杭州后两年内不得到相关的单位里去工作,也不得把他在公司里做的配方设计的相关内容告诉任何人,否则要追究他的违约责任,最高可要求他赔偿50万元;不过,如果他履行了协议,公司会给他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事情总比想的要艰难。小张到了杭州以后,找了好几家公司,他们对技术人员的要求都很严格,都需要同领域的工作经验,结果转了好几圈都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小张这才意识到当初的《保密协议》给他带来了多大的麻烦。“半年内接连换了四五份工作,都没进入角色,频繁跳槽让我疲惫不堪。”

几天前,他又找到一家化工企业做客户维护,工作性质和原单位的领域也不冲突。可上班第一天,人力资源经理让他填员工登记表时又给他一份《保密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应给予相应补偿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科科长靳起超表示,小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员工技术保密协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劳动者也不得自己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不过,从有关法规和具体实践看,单位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时,要遵循公平原则,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靳科长表示,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劳动者作为一个专业人员,他所擅长的正是原来所从事的职业,但是一旦签订了含有“竞业禁止”的协议员工技术保密协议,就决定了劳动者在若干时间内不得从事他所擅长的职业。而劳动者一旦离开了原用人单位,又不能从事其擅长的职业,今后的生计必然要受到影响。如不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经济补偿,既不符合对等原则,又侵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自由择业权等公共政策,而且依据有关规定该保密措施也可能是无效的。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刘成林律师表示,目前有关“竞业禁止”还有较大争议:既然签订了《保密协议》,就应该履行义务,不受是否有补偿所限制;另一方面,签订《保密协议》就干涉了劳动者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必须要给予一定补偿。

“不过,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刘成林律师说,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亟待立法

刘成林律师表示,由于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规定还比较零散而不全面,缺乏权威性,所以迫切需要尽早出台一部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规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结束目前商业秘密保护不系统、不完善的混乱局面。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一般员工,在职期间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而不是现在只有在约定的情况下才有保密义务。同时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该对以上各类人员的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最低标准、给付时间、竞业限制合理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责任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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