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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1年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之受托管理协议》、《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受托管理协议二》(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以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都高新”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债券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纠纷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成都信得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对其下属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情况予以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就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与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因《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纠纷,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及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收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等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 2020年 9月 17日、2020年 12月 4日、2020年 12月 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的进展公告》(2020-78)、《关于全资子公司就纠纷事项提起仲裁的公告》(2020-102)、《关于全资子公司纠纷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2020-113))。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0)成仲案字第 2112号,裁决内容如下:
1、确认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7年 6月签订的《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及附件、同年 7月签订的《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同年 9月 4日签署的《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二)》以及关于自来水安装、天燃气安装和三个出入口电缆保护工程的三份《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于 2021年 2月 3日解除。
2、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482,915,405.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98,380,149.94元为基数,从 2019年 10月 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年利率 12%计算;以 384,535,255.53元为基数,从 2020年 11月 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年利率 12%计算)。
3、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垫代缴款 1,837,9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 2020年 11月 22日为 141,117.01元;从 2020年 11月 23日起,以代垫代缴款 1,837,9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确认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应收工程款 482,915,405.47元,对其承建的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标段工程部分享有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5、驳回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6、驳回反请求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7、本案工程造价鉴定费 2,990,000元(已由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448,500元,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2,541,500元。本请求仲裁费 2,265,901元(已由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906,360.40元、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359,540.60元。反请求仲裁费 29,230元(已由反请求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反请求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二)、(三)项裁决义务时一并将其承担的鉴定费和仲裁费支付给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通过本次仲裁,确认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倍特建安就应收工程款
482,915,405.47元对其承建的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标段工程部分享有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截至公告披露日,倍特建安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标段总承包项目累计确认工程产值 46,526.15万元。依据本裁决,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倍特建安支付工程款 482,915,405.47元,因此,倍特建安将调增工程产值 1,765.39万元。
3、若按本次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内容相应收回应收工程款 482,915,405.47元对应的全部利息,但目前难以确定准确金额。
4、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金额以经会计师定期报告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通证券作为“20蓉高 03”、“21蓉高 K1”、“22蓉高 01”、“22蓉高02”、“22蓉高 03”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成都信得实业有限公司,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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